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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

机场核心功能区;通航研发制造区;卫星产业区;综合保税区;航空商务区;航空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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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产业集聚办法细则 上页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次数:41        返回列表

5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出台促进产业集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涵盖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等。据悉,《办法》实施期内,该区将每年拿出至少18.6亿元奖励、补贴资金,促进产业聚集升级。

一、先进制造业

第一条支持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8%分期给予奖励。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币投资设立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对本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二条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年产值过50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5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2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仅限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高管人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除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区内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投产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生产线改造、工艺改造等),涉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涉及软件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5%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于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和技术联盟,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销售额在4亿元以下、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仅限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2年内不重复享受。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仅限新落户3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增幅8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支持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8%分期给予奖励。属于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币投资设立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对企业将现有厂房、商用写字楼及村社将集体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引进项目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十条奖励高管人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除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用房。对经认定的新设立(迁入)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得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产业联盟发展。服务于本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通航运营、卫星应用、信息服务、数字出版、生命健康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本区鼓励发展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通航运营、卫星应用、信息服务、数字出版等企业,经认定自实际经营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对本区财政贡献的80%、60%、40%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