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事项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清理合并同类许可事项,民航局决定调整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相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航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54051项“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类承办。其中,民航局负责的许可审批受理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负责,民航局运输司不再参与该项许可审批。主要适用以下四类情形: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
二、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将合并受理该许可事项与《许可目录》中第54011项“在我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中的“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审批”许可事项。
三、符合上述情形的许可申请人需在任务计划执行前至少20个工作日一次性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务及飞行计划申请文件,其中应列明任务性质飞作业时间、作业范围及其他需说明事项;
(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四、民航局将视该项许可的调整实施情况,进一步规范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的同类其他情形许可调整事项,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