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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施方式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次数:35        返回列表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各有关单位:

2018年6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1号公告,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重大意义

本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指定认证机构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单位、获证单位,应深刻领会此项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遵法守法,严格履行公告规定,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有关工作安排

1、从即日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机构不再受理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三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三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已发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将在认证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统一注销。

2、对于即将获得“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正在认证实施过程的上述产品,我中心将从速出台有关工作方案,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从事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4、我中心已开通服务热线,有关获证单位及强制性认证委托单位在改革实施期间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相关服务部门予以解释、解决。

服务部门: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

服务电话:010-87276298、010-67283071